一、档案库房编号
档案库房编号:档案馆(室)有多个库房时,应将库房统一编号。库房的编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把所有的库房编一个总的顺序号,如1号库、2号库、3号库------;
另一种是根据库房所在的方位及库房建筑的特征进行区分编号。如东库、西库-----
二、档案柜的排放与编号:
(1)、在同一库房内档案柜应整齐划一。
(2)、有窗库房的档案柜的排放,应与窗户垂直排放,以免阳光直射,便于通风。
(3)、所有档案柜均不能紧靠库房墙壁排列,一般要留有10—20cm。
(4)、行距适宜,以便存取、通风。主要过道的宽度一般在1—1.2m之间,非密集架档案柜之间的距离在80cm左右。
(5)、档案柜编号的具体方法:一般以库房为单位编流水号,自门口起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编档案柜的柜号、格层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三、档案的存放
(1)档案馆的档案存放应按全宗来进行,一个全宗内的档案应集中在一起。库房内各个全宗的排列,可以按全宗流水号排列和全宗分类排列两种。通常采用按全宗群排列,即在保持全宗群完整的情况下,尽量将同一时期、同一系统全宗放在一起,以保持全宗之间的联系。
(2)机关档案室的档案存放。按照档案整理时制定的分类方案存放,例如: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法时,既先将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按年度依次排列存放完,再将保管期限为30年的档案也按年度依次排列存放,以此例推。
永久--(2000年-2013年)
30年--(2000年-2013年)
10年--(2000年-2013年)
档案柜的标签
柜号 |
1 |
格号 |
2 |
类别 |
文书档案 |
保管期限 |
永久 |
年度 |
2006-2008 |
四、经过整理的各种门类的档案,要接收入库,分类上架排列后,并要编制档案存放示意图悬挂在库房内便于管理与利用。
五、全宗卷的编写
每一个单位必须建立全宗卷。全宗卷是由在全宗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管理记录材料所构成的案卷。由于全宗卷不属于全宗本身的案卷部分,所以不能编入全宗内的案卷号。全宗卷应单独保管。当全宗转交给另一档案馆(室)保管时,其相应的全宗卷也应随同全宗移交。全宗卷包括档案交接凭据、立档单位与全宗历史考证即全宗介绍、整理工作方案、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对全宗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的记录、档案销毁清册等材料。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库房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防火制度
2、档案库房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3、档案清点交接制度
4、人员出入库房管理制度
5、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制度
七、档案库房的保护
1、温湿度控制与调节:档案库房适宜的温湿度标准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温度、相对湿度过高、过低对档案制成材料的耐久性有很大影响,要通过降温、增温,除湿、加湿来调节。
2、档案库房要采取以下“九防”措施:防火、防光、防尘、防鼠、防潮、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污染。
防火---在照明灯具的选用、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等方面消除隐患,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防光---库房内配置防光窗帘,照明灯具应使用白炽灯并加乳白色灯罩,不宜使用日光灯
防尘---定期打扫库房,保持整洁干净卫生,档案入库前要进行除尘处理
防鼠---库房周边环境清洁,定期检查库房,门窗密闭。
防潮---库房所处地势不能过低。每天记录库房温湿度,发现不适宜时及时进行调整。
防盗---库房门窗坚固,安装防盗门窗,进出库房随时锁门,并尽可能安装防盗报警装具。
防虫---对档案文件进行定期检查,放置防霉、防虫药品。
防高温---依靠冷气设备降温,采用隔热措施,减少室外热空气和太阳光的辐射。
防污染---库房应远离工业区、繁华地段,并建在上风口,绿化周边环境。档案应存放密闭的档案柜、档案盒中。
档案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保护制度
1、档案使用登记与交接制度,如档案出库、入库登记,将档案交给使用者时的登记、交接清点、签收手续等制度
2、档案使用行为的管理与限制制度,如禁止在使用时吸烟、吃食物;禁止在档案上勾划、涂抹;禁止撕、剪档案;禁止擅自将档案带离规定的使用场所;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拍照、抄录、复印等。
附:1、阜阳市档案馆管理制度
2、机关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阜阳市档案馆管理制度
阜阳市档案馆档案查借阅利用制度
一、凡我国合法公民和组织持有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查阅目的明确,均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和公开的现行文件及政府信息。
二、查档人员在查阅档案前要出示相关证件,如实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簿》,留下联系方式,以利于以后及时将利用信息反馈给档案馆,以便管理人员撰写《档案资料利用效果汇编》。
三、查档人员查阅涉密及内部控制档案的,须遵守如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
1、查阅市委常委会或联席会议记录、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纪要,以及未经解密的涉密文件等档案,属于市委办、政府办的工作人员,须有两人以上,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查阅;其他查档人员查阅上述档案,需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书面批准,并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查阅。其他单位的会议记录、纪要须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利用。
2、查阅会计档案:各会计单位寄存或移交到档案馆的会计档案,仅限于本单位与其上级领导单位利用。查档人须持其单位介绍信、领导批件和本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领导签批,可以查阅其他单位的会计档案。
3、查阅纪检档案: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调阅案件档案,须持纪检监察机关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领导签批,方可查阅。如确需借出,须经档案馆负责人签批。外单位查阅纪检案件档案,须有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并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4、查阅死亡干部档案:须持局级单位介绍信,并出示查档人的有效证件,方可查阅。
5、查阅房产地籍档案:房地产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查阅本人的房地产档案;如需查阅他人的房地产档案,须出具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有效证件和委托文件,并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房产、土地登记机关查档人员,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房产土地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查阅房地产登记档案,须有两人以上,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领导签批,方可查阅。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领导签批,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房地产登记档案。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馆档案:按照《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执行。应该提前向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查阅何处何种类型的档案、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亲属的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查阅其它内容档案其申请均应提前三十天送达。查档人应持国家和省档案部门的批件,经我馆馆长签字批准后,由档案馆负责办理,方可利用。
7、查阅其它专业档案: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馆通则》有关利用方面的规定执行。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手续不全而急需查阅者,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利用。
四、借阅方法:查档人员仅限于在档案馆的调阅室或指定场所查阅档案。档案一般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批准,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簿》,当面点交清楚,履行借阅手续,注明联系方式,限期外借(一个月内)。具办人员定期催要,退还档案时必须逐卷、逐件、逐页详加检查。如外借档案不能如期归还,或发现遗失、损坏等现象,情节轻微的,报双方领导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档案法》及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查档人员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负有保护责任,不得随意损坏、涂抹、勾划、拆封、更换、折叠或剪裁,不得作任何标记,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查档人员从本馆摘抄或复制尚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不经档案馆领导签批,不得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个人不能私自外传。
七、查档人员需要复制档案用作证明的,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印,或审核摘录内容与档案原件无误后签字盖章,出具档案证明并登记备案。
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手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的责任,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所保存的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迅速采取有效挽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失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五、涂改、伪造档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六、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机要重地,档案管理人员须做好库房管理工作,保护档案安全。
一、为了确保馆藏档案的绝对安全,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二、档案的存放和调出均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严禁进出库房存取档案。
三、局、馆领导进出库房,由管理人员陪同,并作进出库房人员登记。
四、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出库房,应经局(馆)长或分管局(馆)长批准,并作进出库房人员登记。
五、档案库房是专门保存档案、资料的场所,其它物品一律不得入库存放。
六、库房须保持清洁卫生,档案柜排列要整齐有序,档案存放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七、库房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光、防鼠、防污染等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测试库内温湿度,并做好温湿度记录,使库房内的温湿度符合规定要求,随时注意库房门窗安全,人走上锁。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八、每年应对馆藏档案保管状况核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九、认真做好档案接收工作,按规定办好档案的移交手续,和接收档案的目录完善工作,做到目录与馆藏档案完全相符。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做好移交清点工作,方可离开岗位。
十、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丢失和损坏,按损坏程度追究责任。
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保守档案秘密,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档案人员必须提高政治警惕,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定,坚持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秘密的绝对安全。
不属于开放利用范围的档案,只限于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利用,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
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等重要、未公开的文件,一般不予借阅。确实需要借阅的,常委会议记录应由常委、秘书长书面批准,必要时须请市委书记、副书记书面批准;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应由分管市长或副市长书面签批方可借阅,其他单位全宗档案有关会议记录等不宜公开的文件,均须由会议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并且严格限制在本馆使用,同时有我馆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不得复制、拍照、摘抄。
利用档案者必须说明利用的目的和范围,不得要求查阅与利用目的无关,超出利用范围的档案。
利用者必须维护档案秘密的安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印或抄录档案内容,严禁扩散档案秘密。
案卷只限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必须外借的,应经有关领导书面批准。
一般不向利用者提供涉密档案的自制件,确需复制的,须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供,涉密档案的复制件用后立即收回,在二人监督下进行销毁,并作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档案复制件名称、内容、密级、数量、监销人员签字、销毁日期等)。
八、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档案内容。
二、机关档案室管理制度
档案保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档案一般按档号先后顺序排放,档案柜须编写柜号和格号,库房内应悬挂档案存放示意图。
三、借出的档案须及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四、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防高温、防污染工作。
六、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七、每年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单位集中销毁。
六、在单位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利用本单位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申请书。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单位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室工作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室人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二、遵守各项档案业务规章制度。
三、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四、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五、深入基层,开展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档案鉴定制度
一、在主管部门领导主持下,由机关办公室、档案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组,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组织。
二、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组裁定。
三、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四、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五、档案存留期满,由鉴定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六、销毁档案前登记造册(注明题名、数量、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销毁时由3人执行;事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清册归档。
安全与消防制度
一、库房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入。
二、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室。
三、做好安全巡查工作,下班时关好水电、锁好门窗。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工作,使之可靠有效。
五、发生火警、火灾要迅速报告,并全力扑救。
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的责任,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将公务活动中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用或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追究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者,给予行政处分,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4、所保存的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迅速采取有效挽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失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6、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7、涂改、伪造档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8、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9、上述所列各条内容中,如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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