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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1-22 浏览:11106
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皖档发[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标准化建设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2609790。
  
  附件:1、《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3、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机关档案工作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整体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机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我省机关档案工作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出的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等级考核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为“省三级”、“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四个等级。“省特级”为最高等级。申报考核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级有效期为五年。机关档案管理等级考核满五年的单位,需重新进行等级考核。重新申报考核的等级,一般应是原等级或原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其中基础项满分为100分,另设置加分项为5分。按照《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等级分数标准为:省三级,71—80分;省二级,81—90分;省一级,91—98分;省特级,98分以上(不含98分)。
  
  第六条省特级应具备以下硬性条件:
  
  1、档案数量不少于10000卷(件、册、盒、袋);
  
  2、档案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档案管理设施设备齐全、精良;
  
  4、实现了全部档案案卷级目录和全部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的计算机存储与检索。开展了不少于5个年度(或不少于5万个画幅)的档案全文计算机存储与检索,且所有数据及数据管理符合已颁布的相关标准;
  
  5、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推行了归档文件部门整理(立卷)制度;
  
  6、基础项得分不低于98分。
  
  第七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考核及审批权限:
  
  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由省档案局组织考核并审批;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报省特级,一般需经市档案局初审,由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请示并附该单位申报材料,省档案局负责组织考核并审批。
  
  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局组织考核,报省档案局审批。
  
  县(市、区)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申报,省一级、省二级经县(市、区)档案局初审后,向市档案局申报,由市档案局组织考核,报省档案局审批。省三级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组织考核,报省档案局审批,同时报市档案局备案。
  
  与上级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考核有规定要求的机关及其所属单位,须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
  
  省档案局将不定期抽检委托由市、县(市、区)档案局组织考核的单位,发现有违反考核程序或降低考核标准的,省档案局将取消该单位原定等级,同时取消考评人员评审资格。
  
  第八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必须准备好以下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
  
  2、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机关概况、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措施、效果及自我评价等;
  
  3、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4、自检评分表。
  
  第九条考核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考核组组织实施。考核组一般由3-5人组成。评审员必须是从事档案工作(或相近岗位)5年以上,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关档案业务的在职人员。
  
  具体考核工作中应形成以下材料:
  
  1、考核组成员名单及考核程序;
  
  2、考核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评价、考核结论、整改建议和考核组成员签字;
  
  3、扣分记录表。主要内容包括扣分条款、扣分值、扣分原因说明及改进和完善意见。
  
  第十条审批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3次进行,即每年5月10日、10月10日、12月10日为审批受理截止时间,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省档案局制发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标牌,由省档案局统一编号、印制和颁发。
  
  省特级、省一级,颁发证书和标牌;省二级、省三级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通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应依法对在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已通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一旦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将取消其考核等级,且整改的当年不得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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