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局(2009年6月8日)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对象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
(三)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
(四)从事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生产档案
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主要内容有:
1、农产品产地环境,包括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等状况;
2、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
3、农业投入品的名称、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名称、采购日期、数量、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
4、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
5、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还应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农产品包装设计、商标注册材料,技术发明、专利申报审批材料,农产品登记、审批、认证材料,农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荣誉证书,农产品实物样品等档案。
(二)农产品经营档案
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经营档案。主要有:
1、农产品进货记录,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进货时间、进货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
2、农产品销售记录,记载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级、流向等;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记载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添加剂名称等;
4、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标识等。
(三)农业投入品销售档案
从事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登记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
(四)农产品检测档案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档案。如实记录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样日期、产地、批号、数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机构或质检员姓名等。
农产品检测档案还应包括检测制度、方案、程序、规范、标准、报告等。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将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管记录、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农产品认证审批等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管理
(一)分类建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真实完整。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必须如实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和重现性。相关责任人、承办人、记录人应有签字手续。电子记录应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三)规范整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其保管期限,按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执行。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产品经营、销售档案、农业投入品销售档案、农产品检测档案,应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科学管理。立档单位应因地制宜、因档制宜,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管理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管理人员,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常态化管理。
(五)方便利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进行系统的整理、编目,编制检索工具,为各方面利用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上网公开可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类指导,逐步完善,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规范建立和保管,并得到有效利用。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档案业务指导。引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承担社会责任,把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建档齐全,安全保管。
|